劳动争议仲裁 请高手指点不足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8:47:39
情况:从2009.01.08-2009.11.08在职期间;无合同无保险、以7*8工作(除春节三天300%工资外)无任何加班费,同事请假及离职代班费为:基本工资650元/30天/2人(3人3班倒,代班为4小时/天);求高手改下下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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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一、终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822元;
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押金200元;
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共计9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在职期间共计9个月双倍工资余额部分:7400元;
五、被申请人以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在职期间代班费:647元;
六、被申请人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职期间加班费:3914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于2009年1月8日在被申请人处担任网管工作。(网吧规章制度、排班表、工作日常记录、工资发放明细、工作处照片等);可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在职期间(除代班及春节三天假外)以每周7*8小时工作,周末、国定假日均无休。共计代班52天*4小时/天(以排班表及工资条为证);
注:代班指,因同事请假或同事辞职所造成岗位空缺,由管理人安排代班;
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申请人加班、代班期间未支付及足额支付加班代班费用。(以排班表及工资条为证);
2009年2月8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工资中扣取押金200元,至今未退还。(以工资条及网吧规章制度为证);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额为822元。(计算方式为: 2009/2/08-2009/11/08 平均月工资)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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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可以作为证据,非法取得???怎么个非法,自己假造的不成其他的应该没问题。照片要原始照片。修改过的不成。
劳动仲裁的申请书写的很不错啊,一看就下了功夫的,赞一个。

有点啰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