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分析,急啊~~是选修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10:02:16
田华是市体育学校武术班的学生,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玩耍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的一个岔口处跳出一个持刀的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口袋里所有的钱和自戴的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靠在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

月长石个人见解
田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理由: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持刀抢劫,属于刑法中的恶性刑事案件,而且黄某持刀追赶田华并将其逼入死胡同,其抢劫行为是延续而非终止。田华的行为属于自卫,而且并没有在黄某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对其侵害,只是一击造成其无法继续伤害。因为黄某正在实施抢劫行为,所以田华因防卫导致其死亡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因为田华独自一人,而凶手有凶器已对他生命构成威胁,在当时天黑的情况下,作出自卫的行为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

是正当防卫。
《刑法》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