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施行前被判刑,后改判无罪,如何赔偿及补发工资等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22:06
我是一名检察官。1985年参加工作。1989年因含冤入狱被判刑三年。2008年法院改判无罪。因错判三年期间在国家赔偿法施行前,故原审法院驳回了本人的赔偿请求,三年的人身、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回原单位后,因无具体的补发工资标准,仅连续计算我的工龄,工资却按1989年我当时职级(科员)来认定,同时不能恢复检察官的身份(理由是检察官均要考试,据了解当年与我一同进检察院的同学并未考试均已任命为检察官),而仅认定为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身份(行政人员)。1989年--1992年的工资未补发,1992年--2008年的工资不予补发。谢谢各位!!~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形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 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计算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对经人民法院纠正的判刑,单位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本人未实际到岗上班,故要求补发工资较为困难。

根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法不具有溯及力。《国家赔偿法》也不具有溯及力。按照题主的描述,题主遭遇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需要赔偿的行为)发生时间为1989年到1991(或者1992)年,而该法律是1995年颁布的。因此其对于发生在之前的违法行为不具有溯及力。虽然改判发生在2008年,可是违法行为已经停止,因此可能没办法得到赔偿或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