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答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2:39:41
我是09年8月1日到这家公司上班的,合同期限是2009年8月1日到2012年7月31日,规定的试用期为6 个月,自2009年8 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1.请问合同期限为三年,那么试用期订6个月是否违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那么合同期限刚好为三年的,试用期应该套用3个月还是6个月?

2.现在公司决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应该向我支付1个月赔偿金?

3.公司至今没有给我交纳五险,请问是否违法,是否应该向我赔偿?

问题一、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不得超过六个月包括六个月,所以试用期的约定没有违法
问题二、现在解除,因为你还没有工作满半年,所以只有半个月的补偿
问题三、没有交五险是违法的,应当给你补缴,但是没有补偿。

1、三年以上本身包括三年,试用期的约定合法
2、在合同有效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请求支付
3、社会保险是强制的,可以让其补缴。

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6个月
不需要支付
违法的,要赔偿

1。六个月
2。实习期不赔,正式工作赔偿
3.违法,可以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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