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对民事诉讼法有一定了解的朋友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1:37:12
如果电动车花钱存放在存车处有专人看管的情况下丢失了。国家法律条文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解决办法请对法律有了解的朋友帮我找出有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
存车处的看管人员已经承担了责任也愿意做出赔偿,但是我2700元的电动车,他指出到1600。我实在难以接受。怎么办呢!有没有相关的赔偿规定呢?

这是合同法的保管关系:你将车按其要求交钱给他看管,他同时出给你相应的领取手续,其的保管责任就成立了!现他责任期将你的车丢失,就必须承担对你车子损失的赔偿,然后待车子找回后其产权全部归他。如果其不承担责任,你可持领取手续向当地法院提取民事诉讼索赔就行,法院会依法判决其赔付的。

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赔偿的数额产生分歧的话,最好是拿出你买车的发票,但是全额赔偿的可能性不大,就算到法院,法院也要算你的折旧费,看你用了多久,然后再算折旧费。

你可以看看《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你和存车处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对于电动车到底知多少钱,应该会进行财产评估吧。

停车合同从整体上分析应该归为保管合同一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像您这样的情况,将车交给停车场看管,同时您和停车场的保管合同就成立了,对方将负保管责任。作为保管人的对方保管不善,造成您车辆丢失,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具体赔多少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