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劳动法达人帮我回答一下,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5:38:13
事情是这样的:
我在一个民办小学上班,现在上了一个月.学校说每月15号发工资.我刚好上了一个多月了,但是却得知只能领取半个月的工资,说是要用另外半个月的工资来做质量保证金.我很纳闷.不是说任何企业不能以任何形式扣压员工的工资的么?我现在想辞职,但是又涉及到一个违约金的问题.校方意思是我违约了.晕,我当然不会想付他的违约金.请达人帮我解答.最好明确点.谢谢.

PS:合同当初我签的时候,也怪我糊涂,没有看清楚.他第5条这么写的:
五.乙方一旦到校工作,押半月工资做质量保证金,合同期满(我签了3年.晕),甲方把质量保证金全部发给乙方.
现在说说我的观点:我觉得他违法了.那我当然不可能付他的违约金.还有,我只想把我这个月的工资拿了...请法律人事帮帮我呀...哭了都.这种事都遇见了.
最完美的答案我还加分...达人们帮忙.

你好,本人以几个观点希望能帮上你的忙
1、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你和学校签订的协议是违反法律的,属于无效条款。
2、从你的描述中可以推断出学校并没有对你进行过专门的培训,那么你和学校就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只要你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学校就可以办理离职。
3、除了你可以要回你应得的工资外,在学校没有按约定日期发给你工资,你还可以要相当于半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最好能和学校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
谁么叫质量保证金?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任何理由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所以就算合同约定了,这内容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学校无权收取质量保证金,你可以要求退还。
如果公司没有给你专门的培训,也没有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那么约定违约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违约金的说法。

广东胡律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也只有这两种情况辞职要交违约金。

单位这个情况属于违法的,你可以去劳动局举报投诉,那第5条属于无效条款。

保证金是不允许的。先看这一条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再看下面这一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