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这样解除我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22:16:36
我所在单位原工作时间为星期二至星期六,近3个月因工作需要,我一个人的工作时间变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2009年10月9日至11月15日,每个礼拜我工作六天(星期一至星期六),单位未向我支付加班工资,我也未主动要求。11月21日,单位打电话让我到单位开会,我没有接到电话(故意不接),我未能来单位,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这样合理吗?请高手解答,谢谢
谢谢楼上的。
我忘记说了,11月21日为星期六。

合理,哥们也别生气,犯不着,要是每个员工都象你这样,那单位还怎么运行。

这个应该看你的劳动合同中对此是否有具体的说明了,正常来说公司是不可以这么轻易的就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