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债务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14:12:45
我于2007年5月3号借同村村民左人民币3000元,2005年1月也向左借款2000元,借款同时我向左打了欠条。2008年6月2日,左承包我的一块土地,并当时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上注明“承包款为6000元,承包期限为长期,钱款当时点清",由于在这以前我欠左5000元钱,加上1000元利息,总共6000元。经我们双方商定,决定用土地承包费的6000元同我欠他的6000元相互抵消。同时,左拿出2000元的那张欠条当面撕毁,但是3000元的那张欠条以找不到为由当时没有撕毁。2009年9月26号,左去世,其家人找到那张没有撕毁的3000元的欠条,以其为证,将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条上的3000元及其利息。
我想弄明白以下几点:
1.欠条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期限,其诉讼是否还有效?(但是法院已经给我下了传票,我是否可以以已经过了诉讼期限为由,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2.当时的土地承包合同上写的承包期限为长期,现在我是否可以收回?
3.如果法院继续受理,我该怎么做才能胜诉,胜诉几率多大?
4.当时左生前撕毁的那张欠条没人证明是多少钱的,但是现在其家人一口咬定是那张欠条上的欠款与土地承包费用相互抵消,我该怎么做?
5.我该怎么做对我有帮助?
诉讼时效是怎么算的?我的借条上没有还款期限,这样的债务纠纷怎么算诉讼时效?

1.如果欠条上写明了还款期限,超过该还款期两年即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没有,就不超过诉讼时效。
2.你的承包合同,因合同一方主体死亡,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
3.胜诉的概念看你想得到的结果确定,有证据、审判等多种因素确定。
4.5.找证据,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帮助你。

1.欠条在2009.5.4号过了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任然必须受理,只是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情况会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2.如果你的地是个人的,应该可以收回,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承包集体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如果当事人死亡,其本村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该土地的,所以就看你是不是这种情况了
3.你就反驳说她的请求过了诉讼时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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