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的第三十四条,“按规定”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16:32:49
国税发〔2009〕31号的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按规定”如何理解?
在销售商品房后的以后年度取得发票,如何核算成本?

打个比方说,您这个项目的总成本是100万,建筑面积1万平方,但是实际工作中,你100万的成本收到的票据只有80万,还有20万据没到.
假定已销售了5000平方,你实际应进入损益的成本是:5千平方乘以100万/1万平方
但是因为你还有20万是没有票据的,税局计算你的计税成本就是:
5千平方乘以80万/1万平方
这样来计算你的所得税.
以后年度取得发票,这个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避免.税局按计税成本来征收所得税,是避免税款流失,但是在帐务处理上你依然可以按造你的单方造价100万/1万平方来进成本.
Y的,我回答完了,我才发现你也太小气了,一块钱都不给.

意思就是你们要取得发票。

没有发票对应的成本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的开发产品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