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懂婚姻法的进~ 采纳的追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7:36:10
原告:高志雄 24岁 台湾台中人
被告:翁美桃 19岁 福建漳浦人

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1994年12月20日订婚,双方签署《订婚协议》原告付给被告父亲新台币62000元,金银首饰合计七两一钱二分,1995年5月,原告要求与被告结婚,但被告当时不足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遂起纠纷。当年8月,原告诉至漳浦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并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物,并赔偿其往返两地差旅费10000元。被告答辩所收财物中20000元支付了介绍人介绍费,其余已全部用于订婚仪式开销。原告赠与的金银首饰以当地习俗不应当返还,而且原告在订婚后于被告同居近一月。现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应当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问:此案该如何处理?

原告:梁某 35岁 三明市三元区人
被告:刘国建 38岁 三明市三元区人
被告:朱桂芳 63岁 被告刘国建之母

原告于1996年7月与被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被告朱桂芳提出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交给刘国建作为新房,1997年12月原告与被告刘国建开始共同装修该房,到1998年6月装修结束,原告指出费用18158元,后原告与被告接触恋爱关系。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指出的装修款。

问:该案改如何处理?

主要说下案例中的款项的返还情况就好。不用很详细。急,2天内选答案。追分。
不用管这个 据我们老师的意思 如果婚姻关系没有达成 那么订婚时的彩礼之类的东西都是要返还的.
我只是问下如何组织语言。 我这是选修作业,不需要那么专业,给我个简单版本的判定就OK。

还有2天时间!!!!

1、婚约在大陆不是法律概念,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不存在需要法院确认解除的问题。
2、要求被告返还赠与财物,并赔偿其往返两地差旅费
按照2高司法解释,财物是要返还的。
其往返两地差旅费的要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是因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判断出然后缔结婚姻的行为都存在着成与失败的2种可能,那么往返两地差旅费理应由其个人负担,当然如果被告对此如果有过错的话,可以承担一部分,但肯定不是全部。
3、应当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
这个法院不会支持。
该案件处理是这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颁布日期:20031226 实施日期:200404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的规定,————
根据民法有关意思自治原则和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

条件不全,原告是否明知被告不足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