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急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06:45:30
我一个朋友的问题:
1、他父亲与他母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规定,房子由男方和孩子所有,女方每月负担生活费500元;到18岁为止;
2、后来他父亲再婚,又生育一子,并又离婚,而后来的离婚协议中提出该房子由女方和孩子永久居住,如遇拆迁等,由女方和孩子享受。
3、这样一来,他父亲与他母亲最早的离婚协议是否就无效了?他自己是否应该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如果真遇见以后拆迁?他真没份吗?

第一次离婚后,他父亲和他各有50%房屋产权(原房屋属于私房非公房前提下。另他那一半实属他母亲自愿赠与性质,当时他尚未成年本无权分得家庭共有财产),他父亲再次离婚时只有权利处分属于他自己的那50%房产,即有权决定把这一半房产给与再婚妻子和孩子。因第二次离婚协议中他父亲擅自处分了的他人财产,则越权的部分内容无效。你朋友仍应拥有房屋一半权利,拆迁后一样享有相应利益。为避免拆迁时拆迁办并不清楚几次婚姻协议约定,建议在纠纷未发生之前即起诉法院,并在亲生母亲帮助下,依据第一次他父母的离婚协议,请求确认他的房屋产权份额,据此更换产权证,提前避免纠纷。

靠~~真能搞啊~~

他父亲与他母亲最早的离婚协议仍然有效;关于房子的法律性质你没有说清楚,在法律上很难判断,复杂的法律问题最好当面咨询。

丈夫只能处分他那一份,儿子仍然享有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