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位继承人有主要赡养行为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20:01:16
甲年幼的时候,父死亡,母又改嫁,因甲和继父的关系不好,由其祖父母把他抚养长大,后来祖父去世,祖母年老多病。某甲的叔父在远方工作,收入不多,所寄回的钱不足以赡养老人,主要由甲赡养祖母。祖母临终前,将其住房的房产证交给甲。甲安葬祖母后,将房子卖掉,并写信把这一切告诉叔父,建议将卖掉的钱均分。叔父赶回来,要求独自继承。理由是其兄早亡,他是其父母唯一的继承人。甲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如何处理
祖母是生父的母亲

第二顺位继承人有主要赡养行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婚姻法》规定: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理论上说,由甲与其叔父共同继承遗产(如果祖母就只有两个儿子的话)。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在这里,甲即代位继承人。但鉴于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按道理应该适当多分的,具体要看法院怎么判了,其中举证以及认证问题比较复杂。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甲代位继承其继父应当继承的遗产,但鉴于甲尽了赡养义务,亦即代其继父尽了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______行为的,丧失继承权:多选 继承遗产时法定第一继承人继承财产的同时,第二继承人有没有权力继承 已故兄弟的遗产因无第一继承人,其第二继承人部分已故,该已故的继承人的配偶是否有权得到该遗产 现在主要赡养人a先于被赡养人去世,被赡养人的老人还有2个女儿,经济条件很好,现在谁该赡养老人 第二继承人遗产继承问题 请问,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吗 遗产继承人是否具有赡养老人的最大责任 请问关于赡养老人问题,是主要看老人本人的意见还是看那个子女更有赡养能力? 在台湾,第三顺位之继承人于开始继承前已故者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人没有对被继承人尽赡养的义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剥夺其继承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