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3 01:21:24
我们家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我妈(1988年去世),我舅(2007年去世),和我外婆(1991年去世)的名字,我妈去世后一直是由我舅的三个子女住着。现在政府为了城市改造要拆迁我们家的房子,并且给了一笔拆迁费。现在我舅的三个子女主张说由于诉讼时效已经过了,我们现在已经没有了对这笔拆迁费的继承权。现在为止房产证上仍然写的是我妈、我舅和我外婆的名字。当初我妈去世的时候,我舅的三个子女就在里面住了。当初我想他们可能只是住一段时间,找到房子之后还是会搬走的,所以当初就没有提出分房子的事,让他们一直住着,可知没想到直到房子拆迁时他们一直都没有搬走。
我想知道我现在到底还有没有对那笔拆迁费得继承权?
这个是否应该算是是物权纠纷,而不是债权纠纷。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他们一直在此房居住,并不代理他们已经继承这份遗产,只是临时居住而已,因你们当时向他们主张分割这份遗产。故你们权利没有被侵害,只是在拆迁时他们不同意分你们拆迁费才发生侵害的。所以时效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况且也没有超过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
当然这遗产分割起来是相当的麻烦。

你当然有继承权了.并且诉讼时效没有过...
计算诉讼时效的时候应该从知道侵权或者应当知道侵权的时候起计算...
当你知道他们不原意和你分拆迁补偿时候,你这个时候才知道被侵权了,所以诉讼时效应该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

可以主张继承。

此案件初步分析,不受时效的约束。就你母亲享有的份额及补偿可以起诉。

从你描述案情来看,你们在先人死后并没分家产,因此你们对遗产属于共同所有的关系,因此这笔拆迁费理应有你的一份
是关于继承方面的物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