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对社会保险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8:17:28
我父亲是1986年的计划内合同工,职业为环卫工人,23年工龄,单位一直没有缴纳社会各项保险,签订合同也是一年一签,并且签订的合同不给本人,由单位保管,由于单位工作属于接触高病毒、病菌的职业,现在我父亲得了肝癌,急需大量的医药费,但单位不管,以我父亲是合同工为由,请问;
这样和法不?我应该怎么办?

不合法。只要是用人单位用人,不管合同怎么签法,对职业病问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补贴和费用,如果单位不愿承担,即使劳动者在合同中承诺放弃这些要求也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此,首先要到有关部门做职业病的鉴定,凭鉴定找用人单位要补贴及相关费用,如果不成,再走司法程序。这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内容之二就是用人单位必须替劳动者交纳保险,否则又是违反劳动就业合同法的规定。总之,你们跟用人单位还有得搞。

不合法的

准备证据,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证人证明等去单位所属区的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这类事情很麻烦。先找劳动仲裁,再走司法程序。如果自己现学法律维权,实在费时又费事。把你的诉求都写进诉状里,单位就不得不重视了。另外还有市长公开信箱,你网上举报,单位也会收到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