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跟我解除了合同,我可以索要多少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8:44:34
合同从08年1月到09年12月31日,现在是提前一个月和我解约,没有明确理由,只说这个位置人员已经多余了,现在是除照常发放12月工资以及该交的保险外,再补2个月工资,我想请问按劳动法这个补偿是否已经够了?
能不能有熟悉新劳动法的朋友引用劳动法的条款给我解答一下啊,谢谢

1、不够;
2、如你不同意解除合同,则单位的行为构成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够,按劳动法,应该以双倍补偿你

已经够了

好像是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