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在解除劳动协议上的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6:45:24
本人为自由作者,09年2月与某杂志社签订一份连载与出版协议书,有效期为12期故事连载完为止。但是至11月为止,杂志只出版了5期,并在11月以公司解散为由提出了当月解除协议,并通过网络发过了一份解除协议书。由于无按协议提前两个月通知,我以此为由提出赔偿要求,公司立刻改变主意,要我两个月做完最后一期的稿子,只付一期稿费,企图逃避责任,但是我不同意。请问,公司是否属于违约,我是否能得到违约金?又该怎么算?

你好:
无论是提前解除合同也好,是最后支付一期的费用也好,杂志社肯定都违约了。既然违约,那么当然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主要内容还是要看你们的合同约定。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