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赔偿经济补偿的问题(无故辞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4:15:47
本人在新单位工作4个月,已经过了试用期,并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最近公司主动提出要辞退我(但是没有给出任何正当理由),关于赔偿我已经咨询了很多朋友,这里我有一点不明,想再请教一下:
按照规定,我可以得到0.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我的问题是,公司是无故辞退我的,我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乘以2,或者更多?在劳动法里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企业方没有出示任何正当理由辞退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否可以增大,具体如何计算?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前三十天通知你,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一个月的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 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即使是无故辞退也没有特殊的赔偿规定。

公司的做法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