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23:33:36
.刘辉、张丽夫妻育有二子一女。夫妻二人先后于1995年3月和12月去世,遗有房屋一栋。长子刘甲以其弟刘乙在外地工作和其妹刘丙已出嫁不需要房屋为同由,独吞了遗产房屋,随后又卖给了谢英。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法院同意刘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谢英参加诉讼。问题:(请写明分析理由)
(1)如何确定刘丙和谢英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

(2)假设刘乙起诉只要求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而不是要求与刘甲平分,刘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应得的房屋份额,刘乙、刘丙和谢英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1、刘丙作为女儿同样享有继承权,因此刘丙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谢英是该诉讼标房产的买受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诉讼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