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爸在村里做了30多年电工。退休了,有没有退休金或者其他保障性的东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2:49:30
为湖北襄樊的老电工们发的:
摘要,1999年,湖北襄樊所有的农村老电工均被襄樊市供电公司无理由辞退!
下面是一位年近60的老电工自己写的。

电工是因电而产生的一种工作名称,有电则有之,无电则无之,不论国内国外城市农村皆为一律,其性质是职工。
湖北省襄樊市的农村电工,大都是在1970年到1980年前后计划体制的人民公社时,从农民中按规定程序选聘,经县供电局统一培训考试发证上岗的,并受其下设的乡镇供电站直接领导。
在1982年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电工的性质由原来集体社员身份变成了个体身份的公民。同时,县供电局改为了供电公司,进行了体制转变,并从各企事业单位抽调了部分人统一培训后,分到乡镇供电站任站长,此全县实行了统一规范管理领导。
尤其1985年供电公司为调动农村电工的积极性。对其实行了“联责计酬法”即考勤、季检、年终评比分数与工资挂钩兑现。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如线损不准超过15%,不准有触电伤亡事故等)与其签订合同。“联责计酬法”所起到的作用与“劳动合同”是同工异曲,农村电工在即墨市供电公司的规范管理领导下,为国家电力事业起初在农村发展建设时,付出了二、三十年的艰辛劳动,奉献了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
然而,在“三五”普法即将结束,在国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五年之后的1999年12月28日,因农村电工工作时间长,年龄大于45岁以上被取消考录资格,下岗待业,重新安排。可事后不了了之。无有任何补偿,当我们找到当事者供电公司时,得到的回答是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使农村电工成了供电公司需用就用,不用就扔的工具职工了。暂且不讲人权、法治,就其社会责任有多少可言,就其此种用工行为和此种社会关系,要不要接受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
劳动是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劳动关系是法律范畴的概念。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凡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也是人们行为的规则。这正是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要规定和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供电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呢?为什么供电公司不认可与农村电工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呢?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归谁,谁就和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这是天经地义,千古一律的真理。
我们农村老电工物质生活上的损伤似乎我们还能

为湖北襄樊的老电工们发的:
摘要,1999年,湖北襄樊所有的农村老电工均被襄樊市供电公司无理由辞退!
下面是一位年近60的老电工自己写的。

电工是因电而产生的一种工作名称,有电则有之,无电则无之,不论国内国外城市农村皆为一律,其性质是职工。
湖北省襄樊市的农村电工,大都是在1970年到1980年前后计划体制的人民公社时,从农民中按规定程序选聘,经县供电局统一培训考试发证上岗的,并受其下设的乡镇供电站直接领导。
在1982年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电工的性质由原来集体社员身份变成了个体身份的公民。同时,县供电局改为了供电公司,进行了体制转变,并从各企事业单位抽调了部分人统一培训后,分到乡镇供电站任站长,此全县实行了统一规范管理领导。
尤其1985年供电公司为调动农村电工的积极性。对其实行了“联责计酬法”即考勤、季检、年终评比分数与工资挂钩兑现。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如线损不准超过15%,不准有触电伤亡事故等)与其签订合同。“联责计酬法”所起到的作用与“劳动合同”是同工异曲,农村电工在即墨市供电公司的规范管理领导下,为国家电力事业起初在农村发展建设时,付出了二、三十年的艰辛劳动,奉献了人生中最宝贵的青春。
然而,在“三五”普法即将结束,在国家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在劳动法颁布实施五年之后的1999年12月28日,因农村电工工作时间长,年龄大于45岁以上被取消考录资格,下岗待业,重新安排。可事后不了了之。无有任何补偿,当我们找到当事者供电公司时,得到的回答是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使农村电工成了供电公司需用就用,不用就扔的工具职工了。暂且不讲人权、法治,就其社会责任有多少可言,就其此种用工行为和此种社会关系,要不要接受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
劳动是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大事,劳动关系是法律范畴的概念。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凡具有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也是人们行为的规则。这正是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所要规定和解决的问题。为什么供电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呢?为什么供电公司不认可与农村电工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呢?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归谁,谁就和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这是天经地义,千古一律的真理。
我们农村老电工物质生活上的损伤似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