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请懂《劳动合同法》的老师进来看看,帮我分析个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1 01:00:05
问1,张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张某在电视台工作期间,电视台对张某的待遇对吗?为什么?应该获得什么样的待遇?
3,张某与电视台订立的合同有效吗?应该订立什么样的合同?电视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请老师按条回答,谢谢老师!
1回答 是支持的!《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张某可以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2、张某在职期间,各项待遇都与在编人员不同,有违反同工同酬之嫌,但问题是目前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的规定比较笼统空泛,缺乏操作性,所以此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电视台如有违法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1、是否支持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单位是以张某生病不能工作为由解除,张某要求撤销解除决定的请求是应该予以支持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的,张某可以要求单位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职工在医疗期内是享有病假工资待遇的,具体待遇标准,各个省不尽相同,你可以查阅一下本省的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是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张某可以要求单位按法定标准补发病假工资。
2、张某在职期间,各项待遇都与在编人员不同,有违反同工同酬之嫌,但问题是目前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的规定比较笼统空泛,缺乏操作性,所以此项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电视台如有违法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1回答 是支持的!
因为张某 再其工作一段时间了! 根据劳动法规定超过1个月的工作 会自动形成劳动事实!所以他所工作这莫多的时间是承认的!
2回答 不对的, 因为已经达成了劳动事实。 停止对其工资等不平等待遇 恢复与其合同工一样的待遇!
3回答 有效 应定书面劳动合同 承担其停发期间的工资补齐,停止非法侵害劳工的行为!
应该会得到支持
合同有效的
1)不会支持。2008年初的事情,应该已经过了时效了吧。
2)电视台用工体制不一样的,所以待遇不一样也很正常啊。应该都是合法的,但适用的不是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