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党政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08: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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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依然是当代中国党政关系的基本特征。我们在对当代中国党政关系的基本含义、历史传承、现实坐标和发展目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联系当前我国党政关系的发展现状,简单地谈谈党政关系的体制创新。

  1.党的组织与人大机关。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党对立法机关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宪法赋予人大机关的各项职权,有的根本无法履行(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有的常常流于过场(国家主要领导人选名单)。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许多尚未纳入法制的轨道。党对人大的领导,基本还是沿用以往的方式。按照党的一元化领导原则来衡量,确实没有问题;但是,按照依法治国的原则来衡量,就存在着很多不符合、甚至是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地方。例如,无论是修改宪法的动议、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提案,都是以我们党的名义在人大提出来的,然而这种做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应该尝试运用提案这种方式,使党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上升为国家意志,而不应该继续无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是按照老规矩办事。在坚持和完善各级人大的党组制度和党委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我们党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定,实现党对国家立法机关的领导。尝试由省委书记兼任省人大主任的做法值得试点,但是,需要明确各自的议事权限,否则,又会出现一种新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省委会议完全代替了人大会议。

  2.党的组织与政协机关。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当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尽管它不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国家政权机关,但是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我们也是把它作为国家机关对待。它的实际功能和政治待遇,则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参议院。但是,作为我国政治管理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却没有必要的法律身份。它建立的法律依据,只有我国宪法序言里的一句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中的其他两项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但是,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