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2:34:40
我公司是查账征收,前三个季度都是亏损,第四季度盈利,第四季度利润弥补前三个季度后盈利。请问:第四季度缴了所得税,年度1-12月的个人所得税再缴税时应不应该扣除第四季度所缴税额?全年的和季度的是不是重复征税?
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
第一个季度利润 -300元,第二季度利润 -4050元,第三季度利润 -1800元,第三季度利润13500元,
前三个季度不交税,第四季度交1100元(13500*10%-250),所得税年报应缴485元【(13500-300-4050-1800)*10%-250】,请问这样做对吗?另:年缴485元和第四季度的1100元是不是重复缴税了呢?

两个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而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月月初,企业有义务按每一职工的薪金总额代扣代缴的税种。起征点为2000元,月就是2000元的工资不交个税,2000元以上的按税率表缴纳。
个人所得税率表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减去速算扣除
不超过500元 5% 0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
很具体的在网上能够找到。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概念,除非是个体或者合伙企业
企业所得税是全年4次预交,第二年5月底之前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要根据你的公司性质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
如果是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纳。

从你的题目中“我公司是查账征收”可以看出你公司不是个体工商户,只有个体工商户的所得才交个人所得税,否则都是交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