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用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8 15:03:39
照我看都没什么用.因为我们钦州太多那些所谓的公务人员,都是想着怎么吃我们农民~~!哎............真为我们<新棠>感到绝望!!

广西壮族自治区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工作,确保我区就业局势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返乡农民工的认定条件。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广西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2008年下半年以后返回原籍、目前还没有就业的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条件。

第三条 返乡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主管机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也可视需要和条件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协助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发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发放。《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后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

第五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管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返乡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主创业、从事规模种植业养殖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其本人保管。

返乡农民工个人或用人单位遗失、损毁《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应及时向办理《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失、申请补发。《返乡农民工优惠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六条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定,证书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5号)规定终止执行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时,证件编码不得变更。

《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编码由16个数字组成,从左至右第1至6位数字为发放地行政区域编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行政区划代码》编排;第7至10位数字为发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