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请高手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5:35:28
单位让04年入职并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老员工,在08年签署新的劳动协议时,先签署“08年之前入职的老员工未签订劳动协议及为上保险的,无论是否在单位工作或者离职,相互免责,互不追究”请问这样的劳动款,是否合法,所签署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1、这先签署协议是不合法的,不是“相互免责”,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免责的不合法约定。
2、这样的协议应当拒签,即使签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单位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避或免除了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违法事实。对于如此大干的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请他们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不合法,可以向12333劳动者维权热线投诉,要求补偿以前的社保金。

不合法,04年就入职单位,不能相互免责,互不追究,
例如会计行业,无论在不在职,只要是在职期间的账务有问题,会计人员都有责任说明。
还有员工工作中在08年工伤中,08年签合同免责,那员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这条是严重的违反劳动法的条款,不能做到平等合理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