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与地方工伤保险条例是否共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5:11:39
国家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而广东省在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二者在内容上还是有很大差别,在一次性付赔很大程度保护企业老板方面的利益,请问二者可以共存吗?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是以国家为主还是以当地法规为主?
希望大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广东胡律师:

两者可以共存,地方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的特长来定的,两者有冲突的话,以国家法律为主,地方法规为辅。

可以共存
地方法规是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的。
如有违反,以国家为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法条引用于“顺德律师所、顺德律师 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可以在百度上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