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后,为无效合同,居间人的报酬是否应该返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2:35:37
生产队有一快土地想出售,居间人通过协调,使得购买人与生产队达成共识,并签订了合同.购买人给与居间人一笔报酬,
合同成立后,发现其生产队对这块土地并没有出售权,土地是国有资产,合同确立为无效合同,
这个时候购买者要求居间人返还报酬.

请问居间人是否应该返还报酬?麻烦写明相关法条.

当然可以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第三部分第十条指出,期货市场中的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是以合同生效为前提的。如果其所介绍的合同不生效,那么居间人是不能取得报酬的。
但是可以居间人付出的费用是可以取得的。

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于居间人来说,可以认定为未能居间成功,那么收取的居间报酬应当退还。

报酬应返还,但是要支付居间人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