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的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06:47:38
我是2006年3月底进单位得,实习到2007.12才签劳动合同,到2009.12.10合同终止,我不愿续签合同能得到补偿金吗?得多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或者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合同到期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1、你不愿续签合同可以获得补偿金
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楼上你乱贴什么条文
不要鉴定新合同 是你本人的意愿 哪有什么补偿

好笑。中国进入了忽悠时代。支持二楼的意见。用人单位没有降低原标准待遇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是没有补偿的。合同到期后,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