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销合同违约金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4:33:34
甲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货物已交付,合同约定甲应于07年5月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支付货款,甲则需支付所欠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后甲未按期付款,中途乙一直催要,甲将货款分了四次才付清。最后一笔款到账日为08年9月。问:此种状况下甲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若需要,乙于09年12月主张违约金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若可以主张违约金,那应当如何计算?
恳请律师或法学老师赐教,若真诚回答,一定高分感谢!!!!
是不是要有甲最后一次还款的证据才能起诉啊?如果没有证据,就不能要求违约金是吗?

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算,因此截止09年12月主张违约金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合同明确约定了按照所欠款项的5%承担违约金,因此只需分段计算不同时期的欠款数额乘以5%累加即可。

但是计算时注意,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金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降低。(所谓高于,是指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为宜)

诉讼时效从08年9月开始计算,没有超。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购销合同的违约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按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主张违约损失赔偿,主张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很难得到支持。如果违约方长时间不履行合同,可以按照同期银行利率主张利息。
  如果提起诉讼了,则可以主张自判决生效法定给付时间而没有履行的延期支付贷款双倍利息。这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买卖合同中,违反合同约定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能够证明一直在追索债务,那么诉讼时效中断,不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