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纠纷案 的几个问题 !高手快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19:00:56
102案例:李昌邦遗产纠纷案
李昌邦共有三子一女,他70岁那年,准备立一份遗嘱。于是李老汉在其家中召集了他的三个儿子,并请来了村长陈丰收,弟弟李定邦、朋友王年礁、邻居吴立德及其17周岁的儿子吴开言作见证人。由村长陈丰收执笔,李老汉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给三个儿子,而没有留给他的女儿李桂花。遗嘱立完后,由在场的儿子和其他见证人签字,李老汉也按下了指印。
李老汉死后,他的三个儿子出示了该份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分割遗产,但遭到了李桂花的反对,理由是立遗嘱时她不在场,也一直不知道此事,而且自己是法定继承人,父亲无权因为她是出嫁女就剥夺她的继承权,另外村长与她有经济纠纷,不能当见证人。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李桂花便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1)本案中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桂花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遗嘱有效,因为在见证人中有三名与遗产继承无关,村长、老汉的朋友以及邻居(邻居的儿子由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见证人资格)。此外,虽然并未提到老汉签字,但老汉按了指印,等同于签字。

2、理由不成立。第一:她与村长之间的经济纠纷并不能阻碍村长作证,在继承法中也并未规定有继承人有经济纠纷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法无明文规定则不能作为依据。此外,即使李桂花以此为理由对抗遗嘱有效性,但除了村长外,老汉的朋友和邻居也属于有效见证人,故此遗嘱有效。第二: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既然被继承人已经明确表明由三个儿子继承遗产,视同剥夺女儿的继承权

3、根据老汉遗嘱由其三个儿子各继承遗产的1/3。

(1)本案中遗嘱是有效,该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符合法律条件,固然有效。
(2)李桂花的理由不能成立,立遗嘱时不需要其在场,更不需要其知道这件事情。
(3)本案应按遗嘱所说的执行。

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