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怎么样鉴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3:27:02
论文答辩的题目。。。。知道的来帮忙下~~

必要的限度,按照我国刑法的通说,应该是“客观需要和基本适应统一说”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对于必要限度,可以做如下理解,即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所造成的防卫损害,必须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不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一,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必须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从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必需的防卫损害,应当与保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之大小基本相适应。也就是说,在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较小的情形下,必需的防卫损害应当是较为轻微的,一般不允许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反之,如果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防卫所造成的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的损害后果市委必需的,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充分体现了防卫损害与防卫说保护的合法权益之大小基本相适应的精神。
2,必需的的防卫损害,应当与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和实际需要基本相适应。也就是或,在不法侵害较为缓和,侵害结果的发生尚未临近,而制止不法侵害还未达到十分紧迫的程度,只需要造成较为轻微的防卫损害后果,就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这一般不允许以造成严重的防卫损害后果来进行防卫;反正,如果不法侵害较为激烈,损害结果即刻就会发生或者已经实际发生,制止不法侵害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必须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时,防卫所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均应视为必需,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非法损害,必须属于明显的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也就是说,只有当不应有的防卫损害同时具有明显性和严重性时,才不属于必需的范畴内的损害。正如楼上所说的那样,就应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的非法损害。如果防卫说所造成的损害不是明显的不应有的严重损害,这都应视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

不过从实际出发,还是应该从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应该过分的苛求行为人的防卫倾向。在实践中,防卫行为人,往往是处于突然的情况下遭受不法侵害从而被动的仓促的进行防卫,而防卫的程度又很难在激烈的情况下,做出准确的判断,也很难做出对防卫手段和防卫方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和控制,更难以对防卫后果做出准确的预测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