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人肉搜索是否应该立法禁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13:55:57
正方反方的资料,观点,论点都要。至少三条!!急!!!!最好12月7日前给我!!(人肉搜索分别给两个有利于正反双方的解释)
急急急急急急!!!!!!

“人肉搜索”听起来让人紧张,其实不过是“人工搜索”的另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计算机网络普及以来,人们的搜索一直依赖于机器搜索,无论我们怎样对科技的进步抱有信心,至少于当下来说,机器搜索的效果是有限的。搜索的升级,是机器搜索与人工搜索的结合,这样网络不仅串联了更多的机器而且整合了更多的人,搜索的威力一下子完成了惊人的飞跃。这就是人肉搜索的全部实质,它是一种工具,一种人机结合的搜索方式,本身并不存在善恶美丑。

人肉搜索的恶名很大程度上来自几个网络通缉一类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由于部分网友不够自制的行为,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确实受到了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人肉搜索确实有需要注意和改进的地方。年初出现在各大论坛上的《人肉搜索自律公约》,不妨视做网友们的自我约束和人肉搜索的自我完善。但无论如何,作为一种工具的人肉搜索不应当被粗暴地禁止,就如同有人利用QQ或短信进行诈骗犯罪,但我们并没有立法禁止QQ或短信一样。

更为重要的是,仅从客观效果而言,人肉搜索在网络反腐方面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在侵犯隐私方面的瑕疵。而且,这种可喜的转变还在进一步扩大之中。前不久发生于江苏南京的周久耕事件,体现的正是人肉搜索在反腐败方面的巨大威力。如果没有网友的搜索与举报,没有网络传播的不可遏制的影响力,这位前区房产局长抽天价烟、戴奢侈表的“隐私”,可能永远无法让执纪部门知道。而一个问题官员,也将永远心安理得地尸位素餐。

立法难度在于如何定义 人肉搜索?

1.能在网上搜索到的资料信息,是已经公开的信息,怎么能说这是侵犯被"人肉"者的合法权益呢?
2.如果人肉者公布的是被人肉者的个人隐私,那么有就是侵犯了其个人隐私,已经有相关法律制裁,如果再单独立法,属于重复立法.

应该立即禁止,因为这样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有好多人都是因为受到别人的人肉搜索而自杀了

绝对不行,这样伤害了对方的自尊

好像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