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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7 21:42:18
F省A市B区某厂的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某甲带枪在厂区外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其甲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躲在暗处举枪向乙射击,他虽明知有可能击中丙,但由于报仇心切,仍不计后果,结果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问:(1)某甲对其意欲杀害某乙并举枪射击未中的行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2)某甲对某丙的死亡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还要基本理论,就是具体的法律条文!
要全面点的,有点少,为什么负这种刑事责任和法律条例,再多一点,谢谢,

以前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想象竞合,随着刑法理论的日趋完善,新的刑法理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打击错误。
(1)某甲对其意欲杀害某乙并举枪射击未中的行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某甲的这种行为属于打击错误,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乙、丙的生命、健康在法律上的价值一样,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甲举枪射击乙而击中丙,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杀人行为,而且其杀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2)某甲对某丙的死亡应负何种刑事责任?为什么?
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不能认为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1)应负故意杀人罪 未遂
(2)故意杀人罪 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甲是要杀害乙这是没有问题的。以罪名构成要件来说的话,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且而无论他杀害的是乙还是丙,那么他虽然不是杀死了他的仇人乙,但是他举枪杀人而且有人死亡,那么就是一个杀人罪名的成立。
至于为什么是这样的,我给你详细分析一下。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对于杀人罪罪名的规定,从这一条来看,杀人罪是一个结果犯也就是说杀人罪的既遂是以人被杀死为要件的。如果没有人被杀死那么就成立一个未遂或者中止如果只是预备的话还有可能成立预备。
接着我们再讨论这个人是否需要是行为人的目的人被杀死才成立既遂。
刑法学理论里面对于犯罪的心理状态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你个案例里面的情况正好符合间接故意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甲明知射杀乙有可能打击错误而射杀丙,但是行为人甲不顾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