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05:31:21
2008年6月5日,被告人魏志在公司宿舍休息时,发现在公司外盗剪电缆的张荣和陈永,遂前往制止,在追赶过程中,张不慎跌倒在地,陈持铁剪与魏对持.魏为防止两人冲过来殴打自己,在张准备爬起身之际,用钢棍击打张的头部.经法医初步检验,张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魏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事实.法律规定.理论和法律分析去分析此案.

可以肯定魏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首先,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侵害人本身的。案例中,陈持铁剪与魏对持,而张并未进行对魏构成威胁的行动,魏打伤张不是针对侵害者的反击。其次,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侵害进行时进行的反击,而张此时显然没有对魏进行侵害。第三,正当防卫应该“点到而已”,使对方失去侵害的能力即可,而魏用钢棍击打张的头部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综上分析,魏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