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请进:请教本案应定抢劫罪、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3 07:30:49
在浙江某城市打工的甲、乙、丙三人听曾经在该城市某公司工作过的一位老乡说起该公司从事非法营业,赚钱很多,三人遂谋划将该公司负责人丁(女)控制起来,向她敲诈一笔钱。某日傍晚,趁丁下班回家时,三人将丁强行拖上面包车,其中甲负责驾驶车辆向城外行驶,乙、丙两人将丁两手反铐,并从丁随身挟带的皮包内取出人民币1000元,以及价值700元的手机一部,以及黄金项链等物,另外还有银行卡一张。为了取得银行卡密码,乙、丙对丁实施了殴打,多次逼迫丁说出密码,但丁始终不肯说。直到当天晚上19时许,甲、乙、丙三人见丁始终不肯说出银行卡密码,遂决定将丁带往江苏。在去往江苏的路上,被害人丁提出要给自己的弟弟打电话,让自己的弟弟打钱给甲、乙、丙三人。于是乙根据丁提供的丁的弟弟的手机号码,用丁的手机拨通了丁的电话,告诉丁的弟弟其姐现在他们手中,要求丁的弟弟打款50000元到指定账户。次日凌晨,三人收到丁的弟弟打来的30000元后,在南京市一条马路上将丁放走,并开车逃往湖北,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丁被打致双眼钝挫伤,属轻微伤。
问题:本案应定抢劫罪一罪,绑架罪一罪,还是应当定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实行并罚?

数罪并罚。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绑架过程中,但是两种犯罪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适用牵连并罪规则。

抢劫罪、绑架罪两罪实行并罚

肯定是两罪并罚嘛!首先是抢劫了丁身上的财务!又以暴力威胁的形式向丙索要银行卡密码!在索要不成的情况下向其家属勒索钱财!就构成了绑架罪!

属于抢劫罪.

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余罪竞合。

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绑架与抢劫之间并没有牵连,吸收,竞合等情况,虽然受害人是同一人,但是这确实两起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抢劫,绑架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