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怎么分?(在线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19 16:39:06
具体点,应该谁得? 高某,男,70岁,年轻时与杨女恋爱时生下一子,后因故未能与杨女结婚,杨女带着儿子与他人结婚。高某与刘某结婚后未生子女,抱养一子高甲。高甲结婚后与父母分开过。1997年高某因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家中财产10万元。高某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高还有两个妹妹。高某去世后,刘某为高某遗产继承问题与其他人发生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高甲有权继承,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高与杨女之子有继承权,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高母健在为当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刘某作为配偶也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两个妹妹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综合起来,在未留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养子高甲,高某与杨女的儿子,高妻刘某,高母私人平分其财产。另外,可继承财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遗产,根据你的描述,家中财产必须先分割,区分那一部分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只有这部分可以分割。

如果是自己遇到得的事,我提醒你收集证据!!!!

父母、子女、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均分。兄弟姐妹等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分给第二顺序继承人。
所以,杨女的儿子、刘某、高甲、高母应该大体上均分遗产。具体分配方式要看各个人和高某关系如何。如果其养子不孝,可少分或不分;其亲生子未尽孝,也可少分;其妻不贤,也可少分。如果弄不清楚,就平分吧。

高某的两个妹妹是没有权利获得遗产的。除非某个在他生前给过他很多照顾的,可以考虑。

按照相关法律,高某的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他的配偶刘某,养子高甲,母亲,高某财产由他们共同平均分配。但是十万元财产中属于共同的财产的应当除去刘某的部分,再共同继承。

杨女的儿子 高甲 高某母亲
刘某应该分得5万元 其余的由上述均分
由于杨女实际与高某并无夫妻关系 所以不能分得财产
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 所以也不能分得
就这样大概

直系亲属平均分配,自己协商不好,可以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