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题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9 01:39:26
1 潘某意外误将父母毒死案
马某系某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马某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与刘某在丹阳市以夫妻名义同居。久之,马某之妻潘某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马某否认。马某恐夜长梦多,即萌发害妻之心。1998年6月某日,潘某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菜每晚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某亦以咖啡待客。潘某之友得知潘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马某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人氰化物,想以此毒死妻子,且认为这样可以免除对自己的怀疑。1999年1月11日,潘某的父母从外地来探望女儿一家。潘某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死亡。
问:(1)潘某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2)马某是否犯罪?如犯罪,罪名是什么?

2 常某与骆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常某于1997年8月购得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因嫌离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卖掉。1998年5月11日,与骆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骆某一次性交付房款110万元。5月20日,骆某搬迁入住。但常某一直认为卖价较低,拖着不办产权登记手续。1998年6月,常某对欧某说,按现在的行情,我那套房屋可卖130万元,骆某捡了便宜,所以没给他办理产权登记,我们有多年交情,愿意优惠你10万元,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你,并保证你得到产权。而欧某对骆某素有成见,便欣然同意与常某签订了书面合同,欧某付款后,常某即将产权登记于欧某的名下。此后,常某通知骆某,房屋已另卖他人,要求其搬出,而骆某拒不退房。于是常某以骆某为被告,请求其返还房屋,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简要分析常某、骆某之间与常某、欧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依据。
(2)假设骆某万般无奈,找到正在大学学习的你为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你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及上题中你对本案的分析,请你依据本案现状帮助骆某设计维权的方案。

简单帮你归纳一下答题思路:
第一题:(1)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潘某主观上没有毒害其父母的主观故意,咖啡中是否有毒超出了她的注意范围,没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其完全是该犯罪中的一个工具,其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2)马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上有杀害其妻子的故意,且实施了投毒的行为,其还明知潘某亦以咖啡待客,对咖啡毒死人持概括的故意,打击对象的错误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和既遂。
第二题:(1)常某、骆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不生效,常某、欧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不动产买卖合同已登记为生效。
(2)一房多卖问题,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1.(1)潘某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她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少 不具备犯罪的客体条件
2)马某犯罪?故意杀人罪
2.(1)常某、骆某之间合同有效 常某、欧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找律师 拿与常某的合同 和110万元收据 进行维权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对你提出案例,我认为。1、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其不知道咖啡中放毒,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故其不构成犯罪。马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2、常某与欧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民法通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欧某并非是善意取得,常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常某与欧某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撤销后,你可以起诉要求常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其不协助,法院可以判令其限期履行协助办理义务,逾期你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不知道这样的回答你是否满意,相信我没错的,再见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