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的法律基础是什么?还有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0 23:31:08
2001年7月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到姐姐家,提出要带外甥即被害人赵某(男,8周岁)去附近水库游泳。赵某的母亲即刘某的姐姐告诉刘某,赵不会游泳,叮嘱刘某要照看好赵。约4时许,刘某带赵某到达水库,租了2个救生圈,2人一起下水游泳约1个小时,尔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赵某提出再次下水,刘某开始不允许,经赵再三要求,后表示同意。赵带一个救生圈下水,刘某则在岸上抽烟并与人闲谈,没有照看赵某。赵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岸上的人发现后,喊叫起来,刘某一看,急忙下水救人,但已寻找不到赵某,后赵某从水中浮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赵某系溺水死亡。
问:刘某应否对赵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答案我知道只是想知道法律基础和怎么分析的。

应该,首先,赵某是未成年人;其次,邀约去游泳是刘某提出。此时,刘某对赵某负有照看保障义务,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而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基于过失致人死亡,就是刘某应该预见到赵某独自去游泳会有生命危险,却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应有措施,故他是应承担责任。

楼上注意,楼主问的是应否对赵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很明显,不是故意杀人,情况又不很恶劣,最多只有民事责任,跟刑事责任完全不挂钩。
火车撞死人了,难道铁道部长要进监狱么?

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