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案例分析题。。。急解。。。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5:17:42
2000年4月,P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Q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题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砖,每层加水泥圈梁;Q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有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P大学和Q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P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Q建筑公司修复后在验收,Q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住,P大学接受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以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P大学要求Q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Q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P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Q建筑公司头功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
问题:1.Q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师傅正确?你认为法院应对Q建筑公司以保修期已过拒绝赔偿的主张怎么处理?
2.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谁负责,法律依据?

Q建筑公司的主张不正确,保修期规定主体结构为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法院会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