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30 05:00:48
某国际货轮开航前经具有资格证书的验船师认为是适航船舶,但该货轮未航行多远即因一号船舱进水、货物受损而不得不返回装货港。在返航途中,船长命令船员逐个货舱检查获取是否有水湿的情况,一船员打开三号货舱盖后,未将舱盖关严,致使雨水进入货舱,货物水湿受损。后船舶进行检修时发现:一号船舱进水的原因是一个完好的螺帽下的螺丝出现裂缝;而三号船舱舱体完好。后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以船舶不适航为由要求承运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请问承运人是否应当对一号船舱和三号船舱的全部货物损失承担责任?理由是什么?

1,一号船舱:免责。
海牙规则规定了船东的免责事由,其中船东的第一基本义务就是适航义务。即,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改义务具体要求: a. 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 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本案中,一号仓进水的原因是一个完好的螺帽下的螺丝出现裂缝,而该货轮开航前经具有资格证书的验船师检验认为是适航船舶,如此来看该事项属于合格的验船师用标准的检验手段仍无法发现的船舶潜在危险。故船方免责。(参见海牙规则-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6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2,三号船舱:承担过失责任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豁免事项第1项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该规定仅限于管船行为。
本案中,货物受损是因为一船员打开三号货舱的舱盖后,未将舱盖关严,致使雨水进入货舱。该行为完全属于管货行为。因此不属于承运人免责的事项,故船方应承担过失责任。

适航,不必赔偿。
理由:
1、三号船舱舱体完好,进水是船员失误,船员失误是免责的。
2、惯例是取得适航证即适航不承担不适航责任。

资格证书的验船师认为是适航船舶,这是铁证。至于进水,那是因船员的失误,螺丝出现裂缝,可以理解-资格证书的验船师认可的

退一步

就算赔偿责任,那验船师和手在单位副很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