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定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法院能否强制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拍卖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02:05:48
为加爵乙方融资难的问题,乙方借助当地担保公司,向银行申请500万元短期贷款,乙方于担保公司双方在7月31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期限截止到同年12月31日,因期间遇到一些问题,未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结果,乙方未能在12月31日前对到期的债务进行偿还,担保公司能否向当地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拍卖呢?

物为乙方所有,不管抵押是否有效,都可以财产保全;物为他人所有,只在抵押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财产保全。
如物为不动产,案件中的行为不设定抵押权;如物为普通动产,案件中的行为设定抵押权;如物为汽车、船只等特殊动产,案件中的行为也设定抵押权,但该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3人的效力。

  一、设定抵押物的合同与设定抵押权是两个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二、设定抵押物的合同是以一定的抵押物来保证合同主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否则,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承担合同责任;而抵押权,则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才能设立。
  三、依法设定的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以满足债权得到最先实现。
  四、如果订立了设定抵押物的合同,合同生效,但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以申请执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但债权人对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公司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