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子女和继母的继承权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6 10:54:44
父亲有三个女儿,离婚后,父母各一个,送人一个;然后父亲和A再婚,又生一个儿子,A去世;父亲再次结婚三个月,突然病逝,无任何遗嘱。父亲还有一个老母亲。
如果按法律程序,遗产怎样分配?请详细说明
补充一点:父亲的三个女儿,分给母亲的那个现在有精神分裂症,是不是有特殊的照顾?

称父亲的三个女儿为甲、乙、丙,父亲和A再婚生的儿子为丁,父亲再次结婚的配偶为戊。
  相关法律适用: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首先,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其次,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甲乙丙丁戊以及死者的老母亲。
  再次,对死者的遗产一般应当均等分配给上述6人,但是也要考虑十三条和十四条中规定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4个孩子平分

配偶 父母 子女
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来讲不分先后顺序——因此
第三次的婚姻配偶享有第一继承权。

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父母、配偶、子女均科作为第一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由三个女儿、儿子、再婚的妻子以及老母亲平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予以照顾。

平均分配就得了

父亲的老母亲和两个女儿以及继母作为他的继承人,对他的遗产平均分割,每人占四分之一,跟随前妻生活的女儿由于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