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地理标志保护是否可以拍卖?(法律专业人士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3:07:59
我们县的一个农产品申请了地理标志保护,在此之前同时也申请了相同名字集体商标.最近县里正在讨论如何使用这两个标志.有人提出把两个标志统一管理。并把商标纳入了国有资产,更有甚者提出把两个标志拿出来拍卖。我有2个问题:
1、两个标志是否可以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2、集体商标的和地理标志使用权是否可以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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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当地的食品协会.
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当地质量监督局

商标权可以处分;地理标志不可以。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早就于1994年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3条规定:“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999年又出台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强制要求“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注册登记”,所以,我国应该说在保护地域产品方面,再次出现了法律法规交叉重叠、行政执法机关多头执法管理的局面。

目前,应该说,对于地理标志保护,各地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方法。专家表示,在地理标志的保护方法上,“信阳毛尖”茶叶值得借鉴。信阳市茶叶协会积极推进“龙头企业+茶农+商标”的管理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据了解,“地理标志(商标)+公司+农户”的使用方式是指地理标志注册人提供商标、制定管理规则、进行质量检测;公司提供资金、技术、管理、市场营销;农户提供产品。范汉云指出,这一模式的运用对解决地理标志产品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不能吸引资金投入、没有市场营销、市场规模过小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要回答你的问题,如果没有详细了解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情况,没有确定集体商标所有人的情况,就没有办法确切地回答你的问题。因此,前面的叙述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