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懂法律的朋友帮忙啊!关于出租房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9 21:04:37
2006年9月4号到期,但是,房子里的东西没有拿走,我没有动,找过派出所,派出所说只能等.我该怎么办?
组我房子的人是一个饭店的厨师,我找到饭店,饭店的人说这个人已经走了,也就是说找不到这个人了.我和他已经签了一个凭证.内容如下:
甲方:房主
乙方:某某
甲方将某区某街道某号楼上一间房屋租给乙方,租金每月壹佰捌拾元整180元上打租,半年一次付清,共计1080元整壹仟零捌拾元整,水电费自负,每月水费15元整壹拾伍元整,电表自己接.
如果乙方不按时交房租和水费电费,甲方有权要回房子,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如果房屋没有房主同意不得转让.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2006年3月3日
收到租金1080元,2006年3月3日---9月2日止.
我的问题是:第1,我不知道这么写凭证合不合法?
第2,我不知道上面我说的情况,我该怎么办?
第3,我在出租房屋的时候,有没有权利要对方的证件(复印件)

不知道我说的清楚不清楚,谢谢大家啊!
上面的人名和地址,我没写,请大家原谅!!谢谢!!
谢谢大家!
我上说过了,这个人是找不到了.
我也不想打官司.
请大家踊跃回答,详细点!谢谢!

1合法2想办法找到他3有权利要复印件
怎么没叫他付押金?实在不行找公证处公证一下他有多少东西,然后帮他保管一下,房子出租.等他来了收房租和保管费.

要他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合法的 最少要记下他的身份证号码

只要有签字就生效 另外只要在你租房子期间 就算他把房子买了

根据我所知道的 呵呵 你仍然拥有居住权 和后一个买主不发生关系

起诉

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