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搜查他人身体需要什么程序? 还有公安人员单凭主观上的怀疑而随便搜身的话,会违反什么法律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1 18:48:50
搜查,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并且至少两人执行,公安人员必须提供搜查证(极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不提供),对于搜查过程要记载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二百二十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