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权利谁先行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4 02:28:42
张某因作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李某借钱3万元,并以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其后数日张某因同样原因又向周某借6000元,并同周某签定了质押合同,把笔记本电脑交付周某占有.周某在占有电脑的过程中发现电脑出现毁损现象,于是将电脑送到维修处维护,现因周某不支付修理处的相应修理费600元,该电脑被修理处扣留.
本案中对该笔记本电脑,李某要求行使抵押权,周某要求行使质押权,修理处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留置权优先,然后是质押权,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是法定担保,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于约定担保。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了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实现权利的先后顺序:“统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统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又因为质押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有一定的公信力,而未登记的抵押权无任何公示方法,即无任何公信力,故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的效力。

留置权优先,然后是质押权,最后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优先,然后是质押权,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留置是法定担保,质押是约定担保,法定担保优于约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