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给子女的遗产,是否是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6:21:24
一父亲死后,其留下的房子经过法院判给了其四个子女,请问这个房子是否是这四个子女与其配偶共同的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中第17,18条中并没有规定法院判决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sorry,其实是这样的:此人早年丧偶,再婚。老年因病去世,留有四个已婚的子女。未留下遗嘱,其后妻与四个子女因争夺房产,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其后妻与四个子女各得一半。法院估价房子20万,其后妻想得到房子,但是拿不出10万,其继母就只好接受四个子女的10万元,回了老家。法院将房子判给了四个子女。

你的问题说的不太明白,关键就是这个“其配偶”,如果这个配偶是父亲的,那么,父亲的财产首先要分1/2给配偶,就剩下的1/2部分平分。
如果这个“配偶”指的是四个子女的配偶,那么,如果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只给自己的子女的,那就不是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指出只给自己子女,那么,子女继承的财产是属于子女夫妻共同的财产。

是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依然是继承权争议的一种解决方式,其本质依然是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因此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要分出一半属于配偶所有,剩下的那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其配偶也可以参与分配。如果没有法定理由将房子全部判给子女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如果该父亲死后留有遗嘱,并且该房子确实属于他个人所有,法院按照遗嘱判决。否则,违法。

如果没有遗嘱特别指出,子女及其配偶都参与遗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