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单据的法律效力界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2 21:34:22
我有一个批发店,经常到外地的厂家提货,有时候我帮他们垫付一些零星的托运费什么的(合同没有约定谁支付运费,一般都是厂家口头承诺由他们承担的),托运部都是些个体户什么的没有发票,开的收据都是我的名字
前一段时间一个食品袋里面发现了铁皮,顾客上门投诉,我给顾客买一赔二才了结了,事后把该商品寄给厂家,厂家也承认有质量问题,并答应给1000元补偿金(都是电话联系的,没有书面证据)。付款给厂家时候,我为了防止赖账特意打印了一个表格:上面明确写明1000元补偿金和前期的运费(但只是一个表格,上没也有明确写明:盖章就算确认扣款了),对方厂家在我的表格上盖了公章返回给我,然后我在总货款中扣除这些后付款了。

现在因其他一些问题停止了合作,该厂家居然起诉我,要求支付当初扣除的款项,我出示了当时盖章的表格,对方竟说:他们盖章只是表示收到了这个表格,起个签收的作用,不表示同意扣款!这个单据上也确实没有注明“盖章就算确认了”,请问法官会支持他的说法吗?这盖章的效力到底是对单据本身确认还是对单据内容的确认啊?

还有,当时我赔给顾客了200多元,也没有1000元这么多。虽然合同注明出现质量问题都由对方承担,并赔偿我的批发店的商誉损失,但没有约定赔偿金额,而且原来的问题商品也没有了,我有权利要求这1000元吗?

赔偿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
对方在你制作的表格上盖了公章,可视为对有关事实的确认,具有法律效应!

你的表格是没有用的,因为先不是合同或者协议,没有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没有你的签名盖章,是谁出具的都不知道,甚至他们可以说表格是他们公司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