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单证实务一实例---求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7/02 07:02:44
国外来证规定:"最迟装运期:2006年9月31日;议付到期日:2006年10月15日",我出口公司于9月20日装运货物,于10月14日向银行交单议付.由于尚未超过信用证议付有效期,银行应予受理.
这句话错在哪里? 请高手指教,谢谢!

超过议付有效期了.
"最迟装运期:2006年9月31日;议付到期日:2006年10月15日",不能按字面理解议付期限为10月15日,应理解为装运后15日内议付有效,也就是说你如果9月20日装运,那么你最迟要在10月4号交单议付.
这是一般容易忽视的问题,你能提出来,说明你对信用证研究的比较透.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及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的期限,也是约束信用证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提交单据的,银行有权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称“《UCP500》”)第42条的规定,所有信用证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受益人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提交单据。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如果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以此确定信用证的到期日。据此,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是无效的,不能使用,而任何晚于有效期限提交的单据,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信用证的交单期是针对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而言的。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果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即,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信用证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出运后及时交单以保障开证申请人的利益。如果受益人出运后不及时交单,会影响开证申请人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业时机。
如果双到期的信用证的到期日是合同装运期后15天以上的日期,不必修改信用证。开证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是有期限的,这就是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ucp500第四十二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到期日……为付款、承兑或议付规定的到期日可解释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为了便于出口方在装运货物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工作,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要求信用证的到期日规定在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