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护人争议 我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23:44:02
我姐的姑妈在和我妈抢我姐的监护权,可能要上法院了,法院会不会按照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的啊!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妈可能会输给我姐的姑妈因为我姐的姑妈她身体好经济条件也好。如果不是这样的我妈可能会赢,请律师回答我一下。我急急急......。
注:我姐姐是成年人,但有精神病。

你母亲是不会丧失监护权的。
《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父母等直系血亲有能力担任监护人,并且没有放弃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是不会另外指定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的。

你姐的姑妈不是你姑妈?你妈不是你姐的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