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新的征收继承个人所得税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7 07:38:16
前两天看报纸,原来的赠与不动产不用交税,现在好象继承,遗嘱。。都要交20%个人所得税,谁懂这方面的东西,指教一下
是不是就是说,我父母遗赠给我的房产,也要交20%的所得税,

你父母遗赠给你的房产,是不用交所得税的。
在“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而税总同时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则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您好,指教不敢当,我们来分享一下对国税发[2006]144号文的理解,此次通知对于5年以内的二手房转让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主要影响如下两个方面:

1/在当前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于涉及到5年内出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有两种缴纳方式,一种是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另一种方式是不采取核定征收的,按照差额的20%缴纳。而据“链家地产”统计资料分析,在目前个税缴纳当中九成以上均采取成交价的1%方式缴纳。但是,在此次政策规定中,对于赠与后出售的,将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能按照1%的核定方式缴纳。

2006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不动产赠与的类别以及赠与办理流程,对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将按赠与后新产权证时间作为计算起点,而个税将严格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进行征收。

2/《通知》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

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对于赠与后再次出售的,其购房时间的认定将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